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下吕浦划龙桥的安泰大厦的电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安泰大厦的电梯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进行维保,其维保的4台电梯的最近维保时间为2024年7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L3、L4两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设备㊣管理记录
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2024年1月5日以来,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第43向维护维护保养项目“耗能缓㊣冲器”项后㊣方框中未√表明㊣项目无异常,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第13项维护保养项目“限速器各销轴部位后方框为“√表明项目无异常。而2024年7月16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开展年检时,却发现上述㊣电梯存在“耗能缓冲㊣器”诊位不正确,“限速器”各销位存在✅部㊣分锈蚀情况,并提出了12条问题,而上述问题在历次的半月维保中㊣均未体现,未按实际情况填写维保记录,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违法所得为1186.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电梯限速器电梯限速器,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86.25元;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